第一条: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推荐项目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要求。
第二条: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接受甲方人员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以及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第三条:甲方人员违反廉政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人员违反廉政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行解除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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