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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信访监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5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对领导干部加强信访监督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信访监督在构建惩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信访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信访监督的意义

信访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轻微问题采取一定形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加强信访监督,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重要措施;是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

对群众信访反映的党组织和省管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下列问题,应当实施信访监督:

(一)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片面,态度消极;群众观念淡漠,联系群众不够;缺乏民主意识,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以及生活作风不检点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二)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正之风范围内构不成严重违纪违法,不需立案查处的违规问题。

(三)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数额较小的,失职、渎职未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三、信访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信访谈话。针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约请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本人或有关组织作出说明。

(二)发信访通知书。根据信访举报的问题,向被反映人或被反映组织发信访了解通知书或信访告诫通知书,要求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

(三)信访初核。对线索单一、亟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举报问题,直接调查处理。

(四)情况通报。将一定时期内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信访分析,综合整理后报委厅领导批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加以综合整理,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请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委托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省纪委监察厅对省管干部的有关信访反映可委托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了解和初核;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责成其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四、信访监督的办理程序

(一)筛选信访件。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第二条所列信访监督的范围,选择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真实可靠、容易把握和认定的信访件作为信访监督的方式办理。

(二)提出建议。承办人对需要采取信访监督方式办理的信访件提出建议,内容包括实施信访监督的方法、参与人员及办理期限等。

(三)呈报审批。凡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委厅主要领导批准;对下级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由信访室主任签批,送分管领导审定。

(四)制定方案。确定承办人员,提出实施的方法、步骤、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及采取相应的对策等。

(五)组织实施。实施信访谈话人由委厅领导指定,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反映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的,正厅职领导一般由委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谈话,信访室派人参加,谈话时要有记录。采取信访通知书或其它形式进行监督时,必须使用群众来信来访的摘录件,不得将原信访件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本人。被反映人根据信访通知书所作的书面说明必须真实、完整,并签署本人姓名。

(六)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本人已经讲清楚了的可以了结,没有讲清楚的应要求被反映人进一步说明,把问题讲清楚。对反映问题属实但拒绝接受信访监督的,应建议有关组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在信访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转有关案件检查室处理。

(七)结果送审。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领导审核,可以了结的,经领导批示后存档(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结论材料复印一份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存入该同志个人廉政档案);不可以了结的,根据领导批示另行办理。

(八)报告备案。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经委厅领导审核的信访监督事项,在反馈给有关领导的同时,涉及在职正厅级干部的,应报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长阅知,有关材料复印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九)必要时,将信访谈话、信访通知书了解的情况和信访初核的结论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

五、实施信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教育为主、防微杜渐,严肃执纪、有错必纠,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级负责。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于哪一级负责的,就由哪一级负责管理和实施。必要时,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直接实施监督。要充分发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对一些情况紧急、重要的问题或有必要进行信访监督的问题,加强对下级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到指导不越权、交办不包办。

(二)坚持教育为主。实施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为主,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同志,要督促他们自觉改正错误。

(三)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牢牢掌握信访监督的范围,不能把严重违纪和违法问题纳入信访监督范围来实施,特别是不能把严重的经济问题也用“谈话”、“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保证案件线索不流失。

(四)做到积极审慎。实施信访监督必须认真分析、精心筛选,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领导审核把关。

(五)严格保密。要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不得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办理;必要时,根据委厅领导批示也可由本级机关承办信访件的有关职能室实施。在实施信访监督的过程中,信访室要加强与委厅机关有关职能室的沟通与配合,避免同一信访件重复办理和多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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