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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5 浏览量: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通知精神,严厉整治酒后驾车行为,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干部形象。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于醉酒驾车、多次酒后驾车以及酒后驾车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此次公安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驾车、安全驾车检查,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驾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凡因管理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酒后驾车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禁止酒后驾车规定的严格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的抄告反馈制度。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除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抄告其所在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纪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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