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保证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为出发点,把内部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坚持从严要求、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重点监督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纪委常委会负责对所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干部管理室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省纪委、监察厅在干部管理室设立干部监督处,市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干部管理室内设专门的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负责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七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党的章程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依纪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议事决策程序的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维护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情况;
(六)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常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委会决策跟踪督查、民主生活会测评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纪委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督促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
(三)实行上级纪委常委会指导、监督并参与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下一级纪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向上级纪委常委会报告,上级纪委常委会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予以指导。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搞好整改。
(四)建立省委巡视组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巡视制度。省委巡视组按规定的程序和工作方式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纪委常委会,省纪委常委会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五)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纪委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或社会公开,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的监督
第九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信访件登记、呈报、分流的情况;
(二)信访案件线索筛选的情况;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转办”处理的情况;
(四)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监督的办法: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访件归口管理、合理分流制度,领导干部和各室受理的所有信访件,必须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办理。信访室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分流处置,受理的信访总量要与分流总量吻合。
(二)信访案件线索的筛选由承办人提出,经集体讨论,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转有关承办室办理。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处理,须经信访室内部集体研究,由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防止压信不查和线索流失。
(四)对反映下一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件,须交办发函报结果的,必须经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立卷待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章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案件线索排查、初核、立案调查、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结案、移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处理查办案件挖掘或带出线索及涉嫌违纪人员的情况;
(三)涉案款物暂扣、封存、保管、没收、追缴、退还和移交处理的情况;
(四)执行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转交下一级纪委的案件线索承办和督办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办法:
(一)实行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信访室从各种渠道受理的反映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录入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进行管理。案件检查、党风、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等部门从在查案件中挖掘的重要案件线索,须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依据的线索,原则上应从委厅(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库中排查筛选,报本级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案件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使用办案措施、移送审理、移交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实行办案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需司法机关、金融、电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的,以及在案件线索移交、上级交办件的督办、违纪案件宣传报道等方面,原则上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五)实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初核拟了结案、拟转立案、拟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室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审,经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加强对涉案暂扣款物的监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暂扣款物的,由承办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收缴违纪违法款物数额的确定,应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室依据证据审理,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属多扣的款物,由案件承办室退还款物所有人。
(七)实行涉案款物缴管分离制度。案件承办室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要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保管,双方要开具清单,统一编号,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收缴违纪违法资金要及时上缴国库。对收缴违纪违法物资应及时登记造册,由办案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签封存档。对不动产(土地、房产)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公开拍卖,尽快变现。对贵重物资要先行鉴定真伪,评估价值后,三人以上共同封存,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拍卖,及时变现,防止资产流失。
(八)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办案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实行跟踪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干部管理室和机关党委(支部)参与,对本级机关自办案件和重要案件进行检查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
(十)实行双向制约制度。案件审理室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程序把关监督;案件检查室对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加强监督,保证案件依纪依法处理。纪委常委会研究案件,双方均列席参加。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同时提交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案件审理承办人初审意见的情况;
(二)案件审理定性、量纪认定的情况;
(三)案件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案件申诉复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使案件定性量纪权监督的办法:
(一)实行案件两人以上审理制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相互监督制约。
(二)加强对承办人初审意见的监督。审理室主任负责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案件承办室在事实认定、定性、量纪上有差异的环节进行重点把关。
(三)实行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案件集体审议以室务会形式进行。研究事实认定、定性和量纪时,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报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对裁量建议权的监督。提出裁量建议,必须严格依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的规则。
(五)建立健全审复分离制度。实行审理与申诉复查分离,从机制上加强监督。落实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政纪申诉案件复审复核和上级领导机关及委厅(局)领导批办的申诉案件必办制度。
(六)维护被审查人合法权益。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要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允许其为自己申辩,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七)加强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的监督。建立年度交叉检查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市州纪委审理室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纪委上年度已结案的案件进行交叉检查,对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量纪畸轻畸重、程序违规等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
(八)实行乡案县审和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由派驻(派出)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的制度。
第六章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的情况;
(二)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检查、调查的情况;
(三)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有关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行使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的监督。纠风专项治理、执法和效能监察选题立项要公开透明,确立治理、检查的重点和目标,明确治理、检查的政策界线和纪律规定。纠风专项治理须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纠风专项治理须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纠风工作机构备案。执法和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立项须经本级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审批,重要检查立项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调查、检查权的监督。调查和检查权须由具备调查、检查资格的工作人员行使,重要案件的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工作方案须经纠风工作机构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程序实施。调查和检查的结论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完成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后,要适时制作检查和调查处理情况回访卡,当面听取被检查、调查和处理单位人员的意见,接受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对象的监督。
(三)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监督。凡需要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由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中凡是涉及到对人员的政纪处分,须经案件审理室审理后提交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实行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完成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重要工作任务后,及时将检查、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
(五)实行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完成重大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后,及时将检查、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特邀监察员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监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二)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对行使干部选拔任用权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常委会讨论决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
(二)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监督。上级纪检检察机关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在本级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止干部“带病提拔”。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应向机关干部报告一次本级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形成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干部轮岗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干部轮岗,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同一室任职满5年的、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室工作满10年的要进行轮岗。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安排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失职渎职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工作损失的;
(二)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不如实、不按时报告、请示或对下级请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批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督导检查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信不查或故意久拖不查的;
(六)在执纪、办案过程中违反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量纪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执行公务活动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过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违反廉洁自律和明令禁止的规定,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
(十二)干扰、阻碍监督或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纪委委员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媒体曝光以及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应当责任追究的线索,经主要领导批准,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二)本级纪委常委会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草拟《责任追究决定书》,写明责任追究事实、依据、方式、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四)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者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追究者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部门)。
(六)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责任追究决定书》应送达被追究者本人及其所在机关(部门),并派专人与被追究者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者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内容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其他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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