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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二 忠诚履职尽责的制度保证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量: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贯穿监督执纪问责,为纪检机关忠诚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把准职能定位,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

“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根本职责使命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以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为根本,把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第二条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各级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各级纪委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以党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纪委的政治定位。《条例》第三条在党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条例》第三条突出纪委的政治责任,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条例》从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智慧营养,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例如,第五条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条例》明确纪委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任务”,分别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的主要任务凝聚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使命,蕴含着党百年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历史积淀和时代要求。

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

《条例》第二十四条细化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一任务,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细化——“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党章还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任务,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监督有力的同时,还要协助到位,推进“两个责任”相得益彰,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例如,第二十六条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是一项永远在路上的严肃政治任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实践经验予以固化。

各级纪委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将这些实践固化为制度,第二十八条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任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方略。《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体现了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的要求。

《条例》细化纪委工作职责,明确履职路径方法,为纪律检查权的正确行使提供基本制度依据

纪委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

《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

《条例》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涵盖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措施、权限、程序等内容,构建了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强调的是依规依纪依法,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作为策略,强调的是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把“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贯彻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的原则要求,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促进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四种形态”。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条例》完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明确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等监督方式。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条例》列举日常监督的12种方式,突出专项监督所针对的4个方面问题,明确基层监督需要整合和衔接的资源力量,促进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党章在第七章和第八章对纪律处分和各级纪委职责作了专门的规定。《条例》对这些规定予以具体化,为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

比如,第三十六条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中“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在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

查处腐败案件,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阻碍制度执行、影响治理能力的消极因素,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突出问题,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有利于促进有关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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